湘潭雨湖诗社章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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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2022-08-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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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22年5月18日经湘潭雨湖诗社七届一次会员(代表)大会表决通过)
- 总 则
第一条 本社的名称是湘潭雨湖诗社(简称雨湖诗社)。
第二条 本社依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由本市诗词爱好者自愿结成的以离退休人员为主,积根吸收中青年诗词爱好者参加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。
第三条 本社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第四条 本社的宗旨: 弘扬中国传统文化,宣传爱国主义,社会主义,歌颂好人好事,鞭挞社会丑恶现象,通过诗词创作,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。
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第五条 本社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湘潭市民政局,业务主管部门是湘潭市委老干部局。本社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。
第六条 本社的住所:湘潭市雨湖区建设北路289号,市老干活动中心五楼506室。活动地域:市老干活动中心。
第二章 任务、业务范围、活动原则
第七条 本社的任务:
(一)进行中华传统诗、词、联的创作和辅导,培养中青年诗家;
(二)定期召开诗词研讨会,集体评点社员作品,交流心得,提高创造水平。
(三)每季出刊一期,每年出诗集一本。
(四)去企业、旅游点、农村、学校采风,并编制专集,同时进行书画创作。
(五)举办诗词、书法培训班,促进诗词进入大、中、小学校园。
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 诗词、楹联、辞赋等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创作、采风培训、编印诗刊、对外交往。
第九条 本社的活动原则:
(一)本社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自觉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,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、安全和民族的团结,自觉维护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,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,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;
(二)民主办社,实行民主集中制,建立民主决策、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,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,须经集体讨论,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;
(三)本社开展活动时,诚实守信,公正公平,不弄虚作假,不损害国家、会员和个人利益;
(四)本社遵循“自主办社”原则,工作自主、人员自聘、经费自筹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十条 本社以个人社员为主,吸收部分团体社员组成。
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社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社章程;
(二) 有加入本社的意愿;
(三)爱好中华诗词并进行创作;
第十二条 会员入社的程序:
(一) 提交入社申请书;
(二)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社的选举权,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社的活动;
(三)获得本社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社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;
(五)入社自愿,退社自由。
(六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以及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执行本社决议;
(二)维护本社合法权益;
(三) 完成本社交办的工作;
(四)向本社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(五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第十五条 社员退社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,并交回社员有关证书。
社员违反本会章程或经常不参加本社活动的,经理事会确认,视为自动退社,取消其社员资格并公示。
第十六条 社员退会、被暂停社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社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社员如对理事会取消社员资格决定不服,可提出申诉,由理事会作出答复。
第十七条 本社建立完整的社员名册和社员诚信档案,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、负责人
第一节 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
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。社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社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社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其职权是:
(一) 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;
(五)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(六)决定名称变更、终止等重大事宜;
(七)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;
(八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九条 社员大会每届五年,每年召开一次社员大会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廷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市老干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二十条 社员大会1 年召开1次。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 5 日将会议的议题、召开时间、召开地点通知社员。
社员可以委托其他社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,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,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,每个社员只能接受一份委托。
第二节 理事会
第二十一条 本社设理事会,由社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。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,负责领导本社开展日常工作,对社员大会负责。
理事人数不超过社员的1/3,且为单数。
第二十二条 本理事会每年召开1 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可随时召开。
理事会会议由社长负责召集和主持。
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理事会会议,应由理事本人出席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,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。
增补理事,须经社员大会选举。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,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(二)在本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
(三)热心本会工作,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。
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社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;
(二)筹备召开社员大会;
(三)执行社员大会决议;
(四)决定副秘书长人选;
(五)起草章程草案,选举办法草案,报社员大会审定;
(六)选举和罢免秘书长、副社长、社长;
(七)向社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八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九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(十)决定社员的除名;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5年,到期应当召开社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理事可连选连任。
第三节 负责人
第二十七条 本社的负责人是指社长、副社长和秘书长,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。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社员公开。
第二十八条 本社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,维护本社的权益,遵守下列行为准则:
(一)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,不越权;
(二)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;
(三)不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活动。
第二十九条 本社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(二)在本社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
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兼职;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;
(六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、维护本社和社员的合法权益;
第三十条 社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。
本社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。
第三十一条 本社社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领导理事会工作;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(三)检查会员大会(或者会员代表大会)、理事会、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(四)代表本社签署重要文件;
(五)组织诗词研讨会和对外采风活动;
(六)主持诗刊编辑工作;
(七)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协助社长开展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开展日常工作;
(二)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(三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决定;
(四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,报理事会审议;
(五)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批准;
(六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;
(七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三十三条 本社设日常办事机构(办公室),处理本社日常事务性工作。
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,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
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第三十四条 本社的收入来源于:
(一)捐赠;
(二)政府资助;
(三)向社会服务、采风和培训的收入;
(四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社员大会公布,接受社员大会的监督检查。
第三十六条 本社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社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,不得在社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七条 本社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,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。
第三十八条 本社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资助人对投入本社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。
第三十九条 本社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本社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。
本社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第四十条 本社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四十一条 本社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,每年3月31日前,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:
(一)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;
(二)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;
(三)财产清册。
第四十二条 本社进行换届、更换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本社注销清算前,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。
第六章 年度检查、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
第四十三条 本社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第四十四条 本社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,履行报告义务。
第四十五条 本社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,履行信息公开义务。
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第四十六条 本社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(二)决议解散的;
(三)因分立、合并需要解散的;
(四)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。
第四十七条 本社终止,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。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
第四十八条 本社终止前,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
本社的剩余财产,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,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社性质、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,并向社会公告。
第四十九条 本社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;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,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,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 2022年5月18日第七届第一次社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社理事会。
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提交社员大会审议通过。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,自社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。
湘潭雨湖诗社
2022年5月18日